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2,訴,69,2003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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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丁○○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玖萬伍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仟伍佰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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