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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為民國四十四年一月一日生,任職被告公司時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四萬二千元,故以原告每月薪資算至法定退休年齡止(原告至六十歲尚有十一年十個月得以工作)之收入總數,以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伍佰玖拾陸萬肆仟元(42000x12x11+42000x10=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零叁元。
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時所繳之調解費用參仟元,尚應補繳伍萬柒仟壹佰零叁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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