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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全部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陳木火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書 記 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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