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3,繼,15,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路一六六巷十九號)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書 記 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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