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乙○○
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羅東鎮○○路三八六巷四九號三樓之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健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