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3,聲,45,2004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乙○○
相 對 人 東邦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戊○○
丙○○○
己○○○
庚○○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台幣肆佰萬元,准以同額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度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七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為債務人即相對人供擔保,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九八號事件提存在案後,對渠等之財產實施假扣押。

茲因資金週轉之需要,聲請人急需領回該現金,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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