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3,聲再,1,2004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本院駁回繼
續審判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林明山
~B法 官 蔡仁昭
~B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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