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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元(即(1505+1345+1388+1291)x1200x1/3=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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