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3,訴,52,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零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及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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