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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洪淑娟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捌仟玖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補正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中 華 民 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B法院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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