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3,訴,54,200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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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及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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