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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
一編號:Z000000000號
號)於94年6月21日死亡,開
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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