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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戊○○
癸○○
丁○○
壬○○○
丙○○○
乙○○○
辛○○
庚○○
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依所有權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清空後返還占用之土地(面積872.93平方公尺),另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地租之利息,及無權占用土地所受之不當得利。
原告於起訴時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39,236元(即872.93 平方公尺×5,2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46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9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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