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4,訴,185,200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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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丁○○
1樓
丙○○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後,尚應繳納12,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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