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怡麗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2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謝火珍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1月30日 │6,800元 │FTL0000000 │ │
│ │ │宜蘭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