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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甲○○
巷6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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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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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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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銘欽 │礁溪鄉農會 │93年3月26日 │60,0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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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銘欽 │礁溪鄉農會 │93年3月26日 │60,000元 │FA0000000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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