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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1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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