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6,婚,221,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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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2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之證明文件。

二、被告之年籍資料,以利本院查詢被告之入出境紀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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