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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2月16日起至124 年12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94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 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詳如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自94年12月22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6年6 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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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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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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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五結鄉 │五結 │ │432-6 │建│ │ │91.00 │全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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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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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編│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號│ │ │ │ │ │ │ │ │ │ │ │ │ 單 │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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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0 │宜蘭縣五│宜蘭縣五│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 │ │143.14│ │ │ │全部│ │
│ │ │結鄉自強│結鄉五結│土造三層│54.60 │51.04 │37.50 │ │ │ │ │ │ │ │ │
│ │ │路42巷15│段432-6 │樓房 │ │ │ │ │ │ │ │ │ │ │ │
│ │ │之2號 │地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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