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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95年9月26日、(2)96年1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及擔保第三人鄭綉範之借款所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1)19,800,000元、(2) 8,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1)自95年9月25日起至145年9月24 日止、(2)自96年1月11日起至146年1 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95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 16,500,000元,借款期限為1 年,約定利息按年率3.10%計算並機動調整之,另第三人鄭綉範於96年1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7,2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率 3.2%計算,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及第三人鄭綉範自96年5 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2 件、其他約定事項(消費者貸款專用)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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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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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 │ │ │ │79.94 │全部 │合併自:57│
│1 │ │ │ │ │ │ │ │ │ │ │0、572、62│
│ │ │ │ │ │ │ │ │ │ │ │9地號,因 │
│ │ │ │ │ │ │ │ │ │ │ │分割增加地│
│ │ │ │ │ │ │ │ │ │ │ │號:如下列│
│ │ │ │ │ │ │ │ │ │ │ │之地號共25│
│ │ │ │ │ │ │ │ │ │ │ │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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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5 │ │ │ │79.96 │全部 │分割自569 │
│2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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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6 │ │ │ │79.94 │全部 │分割自569 │
│3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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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7 │ │ │ │79.96 │全部 │分割自569 │
│4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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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8 │ │ │ │78.55 │全部 │分割自569 │
│5 │ │ │ │ │ │ │ │ │ │ │地號 │
├─┼───┼────┼────┼────┼───────┼─┼────────┼──┼──────┼──────┼─────┤
│00│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9 │ │ │ │65.84 │全部 │分割自569 │
│6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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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10 │ │ │ │65.95 │全部 │分割自569 │
│7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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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11 │ │ │ │33.00 │全部 │分割自569 │
│8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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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12 │ │ │ │29.12 │全部 │分割自569 │
│9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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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13 │ │ │ │16.40 │全部 │分割自569 │
│0 │ │ │ │ │ │ │ │ │ │ │地號 │
├─┼───┼────┼────┼────┼───────┼─┼────────┼──┼──────┼──────┼─────┤
│01│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14 │ │ │ │15.01 │全部 │分割自569 │
│1 │ │ │ │ │ │ │ │ │ │ │地號 │
├─┼───┼────┼────┼────┼───────┼─┼────────┼──┼──────┼──────┼─────┤
│01│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15 │ │ │ │15.00 │全部 │分割自569 │
│2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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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16 │ │ │ │15.00 │全部 │分割自569 │
│3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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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17 │ │ │ │15.00 │全部 │分割自569 │
│4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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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18 │ │ │ │24.87 │全部 │分割自569 │
│5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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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19 │ │ │ │80.57 │全部 │分割自569 │
│6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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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20 │ │ │ │108.32 │全部 │分割自569 │
│7 │ │ │ │ │ │ │ │ │ │ │地號 │
├─┼───┼────┼────┼────┼───────┼─┼────────┼──┼──────┼──────┼─────┤
│01│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21 │ │ │ │76.00 │全部 │分割自569 │
│8 │ │ │ │ │ │ │ │ │ │ │地號 │
├─┼───┼────┼────┼────┼───────┼─┼────────┼──┼──────┼──────┼─────┤
│01│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22 │ │ │ │14.98 │全部 │分割自569 │
│9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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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23 │ │ │ │14.99 │全部 │分割自569 │
│0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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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24 │ │ │ │77.36 │全部 │分割自569 │
│1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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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25 │ │ │ │79.09 │全部 │分割自569 │
│2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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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26 │ │ │ │14.99 │全部 │分割自569 │
│3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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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27 │ │ │ │17.37 │全部 │分割自569 │
│4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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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28 │ │ │ │91.72 │全部 │分割自569 │
│5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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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宜蘭縣│蘇澳鎮 │中央 │ │569-29 │ │ │ │136.42 │全部 │分割自569 │
│6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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