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6,簡上,38,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己○○
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被 上 訴人 庚○○
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上訴人提出寄予被上訴人等之95年7月26日第59號及95年12月7日第92號存證信函被上訴人之收件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