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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甲○○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文欽即名人旅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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