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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戊○○
丙○○
丁○○
天○○
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宙○○、宇○○、甲○○○、乙○○○、壬○○○、亥○○、戌○○、未○○、辛○○、庚○○、癸○○、黃○○○、申○○○、己○○、酉○○、巳○○、卯○○、午○○、辰○○、子○○、丑○○、寅○○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6,847元(本訴部分為1,674,912,反訴部分為1,935元),應徵裁判費27,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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