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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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