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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即原審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324 號返還借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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