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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林火炎律師
魏辰州律師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曾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月21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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