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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被 告 金億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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