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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億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丁○○
甲○○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73,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01,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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