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保險,6,2009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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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提出陳正明其餘繼承人將系爭保險金之請求權「讓與」原告之證明,或具狀追加其等為共同原告(可出具委任狀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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