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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9號
上 訴 人 丁○○
己○○
戊○○
兼上列3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中市○○區○○路685號
丙○○ 住台中市○○區○○路685號
被 上 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219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219號12樓上列當事人因97年度保險字第9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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