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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即濱海渡假村飯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薪資,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勞工,惟相對人前任負責人自民國93年間起即積欠聲請人薪資,自94年4月起由現任負責人接任,雖曾承諾分期給付積欠之薪資,惟並未履行。
嗣上開勞資爭議經宜蘭縣政府於96年12月2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如附表編號6所示方式分期清償聲請人薪資,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兌現,視同全部到期,此有宜蘭縣政府96年12月27日府勞資字第0960148489號函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證。
詎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薪資,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未據相對人依調解內容履行之事實,業據聲請人等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佐,應值認定為真實。
且經核本件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8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依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即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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