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叄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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