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務 人 黃怡菁
黃阿金
黃林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世杰
┌────────────────────────────────────────────────────┐
│附表: │
├─┬───────────┬─────┬──────┬─────────┬───────────────┤
│編│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迄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
│號│ (新 臺 幣) │ │ │ │ │
├─┼───────────┼─────┼──────┼─────────┼───────────────┤
│1│壹拾柒萬零捌佰柒拾玖元│黃怡菁 │95年10月1日 │百分之七點二二八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 │ │黃林屘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黃阿金 │ │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2│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 │黃怡菁 │95年10月1日 │百分之六點四七八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 │ │黃阿金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3│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 │黃怡菁 │95年10月1日 │百分之三點五八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 │ │黃阿金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4│捌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 │黃怡菁 │95年10月1日 │百分之三點四八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 │ │黃阿金 │起至清償日止│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