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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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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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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提 示 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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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5月22日 │100,000元 │97年5月22日 │LD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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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7年6月6日 │100,000元 │97年6月6日 │HE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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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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