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司票,218,2008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生力通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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