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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6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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