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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LE.THI.KIEU.TRANG,越南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越南國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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