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婚,54,2008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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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54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4月22日移署資處永字第09710251050號函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記載,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26日出境後並無入境紀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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