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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份、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本院94年度家護字第225號通常保護令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故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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