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家救,21,200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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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請求扶養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按案通知書、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故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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