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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幼從母姓,嗣因故改為父姓,今因其父亡故,請求准許更改回母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上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3件為證;
惟聲請人並未證明或釋明從父姓對其有何不利之影響,且經本院兩次通知,聲請人均未到庭為任何主張或陳述。
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為母姓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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