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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大陸地區人民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原告最新之全戶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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