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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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