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家訴,44,2009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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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4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離婚等之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且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5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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