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消債更,170,2009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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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是債務人僅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始得聲請更生,若聲請更生不備此要件者,依同條例第8條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缺乏投資理財的知識及經驗,履遭融資斷頭,致慘賠鉅額投資金額,因而轉向銀行及民間借貸,以債養債,於民國(下同)92年終因無法繳納銀行高額利息及本金,被銀行聲請強制執行薪資,至今約被扣薪新臺幣(下同)160餘萬元,但所欠之債務未明顯減少。

聲請人除需扶養4歲女兒、籌措教育基金外,尚需撫養無工作且負債之配偶,亦因無自用住宅而需賃屋居住,沈重的債務負擔嚴重影響聲請人之生計。

又其曾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本件更生。

三、經查,聲請人名下有12筆持分土地,依公告地價計算其價值為11,657,106元、聲請人配偶甲○○名下財產亦達981,130元;

聲請人從事警察工作,95年每月平均薪資為71,923元、96年每月平均薪資為74,542元、97年1月至10月每月平均薪資為63815元,依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一家三口計算,每月尚餘34,328元至46,675元不等可供還款。

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時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無擔保債務總金額僅5,654,369元,雖聲請人又於97年11月26日民事補正狀債權銀行清單記載負有宜蘭縣員山鄉農會550萬元之保證債務,惟該保證債務部分亦經本院以98年1月15日民事庭函詢宜蘭縣員山鄉農會,經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回復聲請人所擔保之債務,目前繳息正常,保證債務尚未發生。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10月6日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97年11月21日宜地一03字第0970011776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11月24日聲請人配偶甲○○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6月至10月與12月薪資表、本院98年1月15日民事庭函、宜蘭縣員山鄉農會98年1月20日員農信用第00000000004號函等資料在卷可稽。

五、衡諸上情,聲請人顯非不能清償債務亦無不能清償之虞,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既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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