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消債更,40,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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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且該函已於97年6月5日為聲請人所收受,有本院上開庭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配偶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且所補正每月薪資收入13,000元,僅係自己擬具之切結書,無從判斷真偽,聲請人又未釋明其收入之金額如何計算得出及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為佐證。

揆諸首開說明,即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韓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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