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消債更,88,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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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片語■(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__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__函查__等情屬實,有__在卷可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日期轉換■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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