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97,消債更,93,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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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債 務 人 甲○○
即 聲請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應備其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

詎聲請人欠缺(1)聲請人中國信託銀行房貸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自95年4月6日起至95年12月6日止明細(2)請聲請人查明配偶方世杰97年1月至12月所得關證明。

經本院於98年3月11日以宜院瑞民道97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庭函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並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上揭民事庭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上開資料,亦未就上述陳報狀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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