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林志嵩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文升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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