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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
一編號:Z000000000號
181號)於97年1月29日發
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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